2022
02-10
09:23
来源
南通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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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网讯 (通讯员瞿建华 顾建兵 记者王玮丽)涉养老、育幼、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的审理,直接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。2月9日,南通中院制定出台《关于缓、减、免交诉讼费用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即日起在全市法院执行,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《规定》对准予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、减、免等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形。其中,对追索社会保险金、经济补偿金的;海上事故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、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;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;确有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等四种情形,可以准予缓交诉讼费用。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,正在接受社会救济,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;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、安置对象的;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;确有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等四种情形,可以准予减交诉讼费用。对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;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的;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,无其他收入的;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;确有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等五种情形,可以准予免交诉讼费用。
《规定》明确,对准予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,缓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,即要求在判决前交纳,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。当事人确有特殊原因难以在判决前交纳的,可在执行阶段交纳。对准予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,减交比例不应低于应交诉讼费用的30%。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,只适用于系自然人的当事人。
根据《规定》,当事人在起诉或上诉时申请缓、减、免交诉讼费用的,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一份,载明本人及家庭收入情况,以及请求缓交、减交、免交诉讼费用的理由。同时提交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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